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