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整改结束,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整改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