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三十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自变更、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