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三十二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