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三十一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