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