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三十四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