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两小时内汇划到账;
从交易所安全接受交易数据;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两小时内汇划到账;
从交易所安全接受交易数据;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