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下列条件和能力:
有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设备与设施;
为每只基金单独建账,保持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
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分、分配基金资产;
依法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有健全的托管业务制度。
有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设备与设施;
为每只基金单独建账,保持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
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分、分配基金资产;
依法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有健全的托管业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