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