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人的基金托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和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
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房间,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
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
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
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房间,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
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
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