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机构名称、住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 内部控制机制与管理制度、业务制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