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机构名称、住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

内部控制机制与管理制度、业务制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