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