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