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证券评级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