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发行承销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隔离运行。 第五十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申购行为的日常监管制度,加强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按照自律监管规则对有… 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承销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证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发现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直接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者中止发行。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发现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失当的,可以责令证券交易所改正。 第五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将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依法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