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