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发现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失当的,可以责令证券交易所改正。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交易所发行承销过程监管工作进行年度例行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按一定比例对证券交易所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等相关工作进行抽查。

对于中国证监会在检查和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证券交易所应当整改。

证券交易所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未向中国证监会请示报告或者请示报告不及时,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承销监管工作的检查、抽查或者不按中国证监会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