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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询价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第六十一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 询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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