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
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
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