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提前泄漏证券发行信息;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
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提前泄漏证券发行信息;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
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