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保荐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保荐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