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下列工作: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