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保荐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保荐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书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推荐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承诺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