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提交推荐文件后,应当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

组织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