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在推荐文件中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要求,且其证券适合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有充分理由确信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保证推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