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保荐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保荐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应当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