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的,持续督导期届满,保荐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