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 第九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取得保荐机构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保荐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不再具备第九条规定其他条…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进行注册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执业报告。年度执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