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