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