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保荐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保荐机构的主要股东情况;
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况;
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情况;
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
保荐机构的执业情况;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保荐机构的主要股东情况;
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况;
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情况;
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
保荐机构的执业情况;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