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 第九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取得保荐机构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保荐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不再具备第九条规定其他条… 第十六条 个人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保荐代表人被吊销、注销证券业执业证书,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第十九条 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执业报告。年度执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