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和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6个月内暂停公司相关业务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处以警告、暂停或者吊销高管任职资格:

公司出现较大经营风险、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

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备案义务;

未按规定对离任高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