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给予警告。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撤销任职资格,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