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各项风险资本准备。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