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前款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