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