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