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