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