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5日内,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的推广、合同签订、验资和计划设立情况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章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