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发现资产托管机构、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推广代理协议、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