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集合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集合计划运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资产托管机构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承诺展期期间不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应当在计划存续期届满3个月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计划展期申请。展期申请材料包括展期申请报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计划运作情况说明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