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意,保障客户选择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集合计划管理期限;
集合计划规模上限、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计划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的报酬标准;
计划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