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同意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通知客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通知客户的时间、方式以及客户答复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客户选择不参与集合计划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