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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信… 第三十七条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十八条 年度托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十九条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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