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基础资产运行情况;

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

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年度运行情况的审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