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
基础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
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
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20%以上;
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
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