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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设立申请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转让的,转让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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