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并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复制或者封存有关文件、账册、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中国证监会的检查和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